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司某某酒后在柘城县城关镇毛庄村毛庄红绿灯路口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并对现场处置民警王某某、协警祖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司某某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祖某某陈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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