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服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小区**号楼**室。2014年4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1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1时许,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商城路派出所民警贾某某带领协警吕某某、陈某甲到淄博市淄川区**街“胖姐专卖店”出警时,发现被告人司某某在重点消防场所吸烟。民警贾某某制止被告人司某某吸烟后让其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司某某挣脱后逃窜,民警贾某某在追该司某某时被其父亲司某某以抓胳膊等方式阻拦,民警挣脱继续追捕的过程中,司某某父亲滑倒在地,司某某以民警殴打其父亲为由,对贾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贾某某后头部受伤。2019年5月26日,经法医鉴定,民警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贾某某对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吕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贾某某的说明材料;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瑶瑶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吉祥豪苑小区3号楼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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