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1时5分许,龙港新城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二河村桥头有人闹事,民警董某某、协警章某甲等人出警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司某某酒后用脚踢踹邻居家门,民警上前予以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被告人司某某用拳头殴打董某某、章某甲,致使董某某、章某甲唇部受伤出血。经鉴定,董某某、章某甲的伤势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章某甲、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章某乙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晓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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