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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司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8********,汉族,文盲,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期间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司某甲提供赌具在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住宅门口对面花捻仔树旁及其铺仔门口处,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牟利。该赌场每天从14时许开始开赌,至当日17时许结束,被告人司某甲每天抽水渔利300至500元不等。2017年3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司某甲开设的赌场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司某乙等八人。2020年5月6日7时许,民警在阳东区*镇*委会*村*巷*号将被告人司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司某家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许某某、邓某某、莫某某、郑某某、司某乙、林某某、邓某某、岑某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记录证明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司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鹏

检察官助理:谭丽敏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甲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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