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坊**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刘某乙于2015年被评定为智力**二级,多次离家出走。2018年11月份,刘某乙从肥东县**镇**村**组离家出走,后独自一人来到肥东县**坊**乡**村**组,被司某某收养在家中。被告人司某某在收养期间明知刘某乙患有***,仍多次在自己家中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2018年12月27日,刘某乙的丈夫魏某甲在司某某家中找到刘某乙并报警。2019年9月3日,经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系梅毒所致精神障碍,法定能力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另查明,刘某乙曾于2016年6月8日离家出走,后被司某某收养并在一起生活数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证明、扶贫手册、**证、出院记录、报警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图片等书证;2.证人魏某甲、刘某甲、魏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明知刘某乙系智力低下、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仍将其容留在家中,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政俊
助理检察员 邹小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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