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3时至5月23日3时期间,被告人司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以低价向甘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被盗电动车四部。经鉴定,四部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45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司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先后在其负责的海口市美兰区**镇**村一废品收购站以每辆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810元收购甘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推来的三部被盗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三部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835元,其中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一辆新大洲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20元,一辆欧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15元。
2.2020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司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在其负责的海口市美兰区**镇**村一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收购甘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推来的一部被盗的富士达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一部被盗富士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4元。
经查,涉案的四部被盗电动车分别系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务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以低价向甘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被盗电动车四部,经鉴定,四部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4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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