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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7 月16 日18 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宾馆门口,因琐事与朋友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司某某持拳将李某某脸部殴打后,又将李某某摔倒在地,用脚踢打,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某右侧颧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外侧壁骨折。被害人李某某斌经法医鉴定:所受伤情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视频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病历材料、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岩

书记员:徐文燕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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