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以夏公(郭)诉字(2020)249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7日收到卷宗2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晚21时许,在夏邑县**农贸区十字路口,被告人司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撕打,被告人司某某用脚踹踢刘某某胸部致伤刘某某,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侧3、6、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事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用取得谅解,不再追究司某某的刑事责任,司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闫向楠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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