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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南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丰西南里甲26号,因琐事与赵某某、任某某发生纠纷,后司某某持刀将被害人任某某划伤,致任某某左面部至外耳廓创口长度已达6.0cm,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司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鉴定意见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丽

2020年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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