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914号
被告人司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南充市嘉陵区**街道**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南充市嘉陵区**工地工人何某某因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未穿反光背心,与工地大门口保安发生抓扯,后被**工地项目列为进出门禁黑名单。4月14日早上7时许,何某某来到**工地大门口,要求进入工地,被当天值守的保安李某某、余某某等人阻拦。何某某要强行进入工地,与保安余某某等人发生抓扯,工地内王某某等其他工人也与李某某等保安抓扯起来,打斗中造成王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何某某额头被余某某用安全帽打伤。后何某某、王某某在**工地大门口外抓住李某某衣服不放,被乘车前往工地上班的被告人司某某等人看见。司某某下车后,冲向何某某等人,用拳头击打何某某的面部和头部,用脚踢何某某的大腿部位,用安全帽将何某某砸晕。何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司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伤情鉴定书、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君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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