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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路**号**市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村委会门口处,被告人司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司某某用脚将李某某胸部踢伤。经鉴定,李某某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乔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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