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1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司某某同本村村民赵某某在田间干农活时因琐事发生谩骂、撕扯,后赵某某之妻赵某甲赶到现场,双方又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司某某将被害人赵某甲左手小指末节咬断。后赵某甲被送往洋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小指末节离断伤。
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赵某甲左手小指末节离断伤,现左手小指末节缺失,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5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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