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司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郭某某,2020年2月份,司某某在微信群发布了郭某某的裸体照片,并以发布郭某某的裸体照片和视频为由,向郭某某索要4万元现金,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郭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司某某转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聊天截图及私密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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