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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10,汉族,中专文化,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工人,现住襄垣县**家属院,无前科。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凌晨00时2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25R56橘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襄垣县建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关桥路段时,被襄垣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4mg/100ml。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如通过社会调查评估,可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晓丽

检察官助理  赵  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五十六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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