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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乡**村**号,暂住晋城市城区**社区**区**号。2011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1月6日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5年1月21日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晋城市城区**巷**号饮食服务公司**宾馆门房,趁被害人李某某夫妻熟睡之际溜门入室(李某某夫妻睡觉时未锁门), 在床边桌子上盗窃现金2600余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现金未追回。

2、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司某某在晋城市城区**街**剧团和**项目工地,在工地内一个较大宿舍床上的被子下面盗窃一部幻夜黑色VIVO手机(价值872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司某某在晋城市城区**街**剧团和**项目工地,在工地内一个小宿舍里挂在墙上裤子口袋内盗窃现金62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现金未追回。

被告人司某某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4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报案材料等;

2.被害人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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