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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宜兴市**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座**房间,将任某某存放于屋内梳妆台上首饰盒内的一条项链、一个项坠及一枚戒指窃走后赃款挥霍。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足金项链及足金项坠价值人民币24472元,被盗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803元。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购买发票等书证;

2. 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芮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证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健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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