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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盗窃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

告人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6月16被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脱逃罪,于1992年9月25日被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翻过安钢西围墙,在安钢运输部临时料场盗窃废钢125斤。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25元。

2.2018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翻过安钢西围墙,在安钢运输部临时料场盗窃废钢87.5斤。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87.5元。

3.2018年4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翻过安钢西围墙,在安钢运输部临时料场盗窃废钢100斤。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00元。

4.2018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翻过安钢西围墙,在安钢运输部临时料场盗窃废钢112斤。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12元。

5.2018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翻过安钢西围墙,在安钢运输部临时料场盗窃废钢85斤。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85元。

6.2018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翻过安钢西围墙,在安钢运输部临时料场盗窃废钢168.6斤。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司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盗证明;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盛某某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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