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路街**号。2020年10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批发市场办公楼南侧公共厕所门口,趁四下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康
检察官助理:郭雅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路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