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司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园**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离职后,利用其在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该公司**后台账号及密码,擅自登录并窃取该公司汽车保养维修验证码,转卖给他人,导致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损失人民币141798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陈述;

4、被告人司某某供述;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 卷。

3.扣押手机1部、手提电脑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