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五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司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在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甲项目部担任会计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报销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司某某侵占公司资金为269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银行流水、明细账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罗某某、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乙证言;被告人司某某供述与辩解;淄博博华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报销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胜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