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5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初,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女儿幼儿园家长群内宣称有渠道办理西安市未央区方新小学入学资格,每名学生收费5万元不等。随后司某某以自己不方便出面为由,让赵某某充当居间人,每办理一名学生给赵提成5000元。二人先后在本市未央区方新路圣地亚哥德佑地产(现更换为爱尚佳地产)、文景路北城国际德佑地产收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九名家长共计38.5万元(司某某共获利34.25万元,赵某某提成4.25万元),并向家长发放了司某某提前伪造好的入学通知书。直到2019年8月底开学时,子女不能入学刘某某等九人发现被骗,遂报警。2019年8月31日司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司某某在七年至八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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