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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912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司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卖狗信息,并通过电话、微信等与买家取得联系,骗取买家信任后,以买狗需要支付定金、尾款、检疫费等费用为由,让买家通过微信等支付费用,骗得钱款后即与买家中断联系。通过该手段,被告人司某某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1000元,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2000元,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1400元,从被害人龙某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2400元,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700元,从被害人皇甫某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1440元,合计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8940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司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司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5张。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

2.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龙某某、赵某某、皇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1个、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丹萍

检察官助理:梁延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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