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司某某,曾用名司徒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曾因诈骗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5月8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司某某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揽包湛江市**公园改造工程的事实,分别骗取杨某某10万元和吴某某6万元。
于2017年某日,经邓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杨某某、吴某某与司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酒店吃饭时认识,期间司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帮杨某某、吴某某揽包湛江市**公园改造工程,接着不断向杨某某、吴某某承诺帮他们拿**公园改造工程出来做。尔后,司某某以手头需要费用找关系拿工程为由,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在广东省吴川市**镇**大道与3**国道交界处的**酒店门前诈骗杨某某10000元人民币;于2018年5月21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区**南路**酒店内诈骗杨某某40000元人民币;于2018年7月18日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路**酒店内诈骗杨某某50000元人民币。司某某以需要钱向其他中标股东拿**湖改造工程的建设图纸为由,分别于2018年3月份某日在广东省吴川市**大道**菜馆诈骗吴某某30000元人民币;于2018年3月份某日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家厨诈骗吴某某30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司某某虚构有能力购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贫困房的事实,分别诈骗被害人梁某某65000元、李某某60000元、林某某24000元、郑某某106000元、王某某8000元、沈某某16000元、陈某甲8000元、陈某乙6000元和戴某某7000元。
1、于2018年1月份,梁某某通过陈某丙(另案处理)认识司某某,梁某某因听信司某某有能力帮其购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的贫困房,先后在湛江市麻章区**中路**号**餐厅交7000元人民币、在湛江市麻章区**中路**号**餐厅附近交25000元人民币、在湛江市麻章区**中路**号饭店交33000元人民币给司某某。
2、于2018年2月份,梁某某因听信司某某有能力帮忙购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的贫困房,而向李某某提起购买贫困房之事,李某某欲购买两套贫困房,并于2018年2月份某日在湛江市麻章区**中路**银行门前将60000元人民币交给梁某某,梁某某于当天将钱送到湛江市麻章区**中路**号**餐厅附近交给司某某。
3、于2019年1月份,林某某因听信司某某有办法可以购买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的贫困房,先后在湛江市麻章区**中路**号**楼**房陈某丙房间内将购买贫困房的钱交给陈某丙,再由陈某丙交给司某某24000元。
4、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年初,司某某虚构自己可以找关系办理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房入住资格在湛江市麻章区**路黄某某住宅处诈骗郑某某106000元人民币。
5、2017年12月25日,司某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忙办理**镇**村**房的入住资格,在湛江市麻章区**路黄某某住宅处诈骗邬某某、王某某夫妇8000元人民币。
6、2017年12月29日,司某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忙办理**镇**村**房的入住资格,在湛江市麻章区**路黄某某住宅处诈骗沈某某16000元人民币。
7、于2017年5、6月份,司某某虚构自己有办法办理**镇**村**房的入住资格,在湛江市麻章区**中路**酒店诈骗陈某甲8000元人民币。
8于2017年,司某某虚构自己可以办理**镇**村**房的入住资格,在湛江市麻章区**中路**酒店一楼大堂处诈骗陈某乙6000元人民币。
9、2017年12月份,司某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忙办理**镇**村**房的入住资格,在湛江市麻章区**路黄某某的住宅处诈骗戴某某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收据、复函、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卢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沈某某、戴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检察官助理:许凤芬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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