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司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联系电话:186********。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联系电话:182********。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甲、司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司某甲、司某乙酒后到**镇**村村委会无故打砸村委公共财物,经劝阻不听,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二被告人又对民警推搡撕扯。经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村委被损坏财物价值3988元。
2019年10月12日,司某甲、司某乙方与**镇**村村委达成和解,赔偿村委损失,村委不再要求追究司某甲、司某乙的其它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司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司某甲、司某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和解,被害方谅解,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司某甲、司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忠坤 何宾亚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