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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甲、马某甲、闫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司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住中牟县*路*街*园*号楼*,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 月1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区*号楼*,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 月1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闫某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二七区**号院,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 月2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司某甲、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以来,麻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委托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翼盈公司)催收“超薪白卡”、“黄瓜急用”、“指日可贷”、“69花”、“双管急下”、“顺元宝”、“蜡笔小薪”、“芝麻小贷”等非法网贷平台,上述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在放款过程中,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直接扣除放款金额30%的砍头息,借款周期为7天。翼盈公司由法人代表司某乙(另案处理)、总经理徐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经营,招募人员设置财务部、运营部(客服部、督导部、质检部)、技术部、催收部(分为坐席催收、佣金催收)坐席催收部门人员在明知网贷存在非法高额“砍头息”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业绩获取绩效工资,通过假借APP客服人员、假冒“APP客服、专业催收人员”的名义互换角色、以央行征信为借口,以不还款将移交专业催收部门、移交法务部、拨打通讯录好友等心理强制为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全款时,催收人员引导借款人在其借款的APP上多次续期、延期,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以帮助放贷公司回款、个人获取提成为目的,骗取借款人钱财。

被告人司某甲、马某甲等人系督导部员工,负责督导催收业务,督促回款率,闫某甲系运营部员工,负责分配催收任务,登记回款金额等。

闫某甲实施诈骗获利5000元;司某甲实施诈骗获利32117元;马某甲实施诈骗获利23019元;三名被告人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闫某甲、司某甲、马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司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司某甲、马某甲明知公司坐席人员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该三人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该三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甲、司某甲、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司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罚罚金33000元;建议判决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4000元;建议判处闫某甲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  察  官  张会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甲被监视居住,现住中牟县*路*街*园*号楼*;被告人马某甲被监视居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区*号楼*;被告人闫某甲被监视居住,现住址郑州市二七区**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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