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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司中,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号。2011年7月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于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司中窜至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采用钻窗入室手段进入***栋***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在客厅里窃得iPhone6plus手机一部、iPhone7plus手机一部、iPad air2平板电脑一部,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45元。

另查明,被告人司中于2020年6月2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司中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司中具备认罪认罚、坦白、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此处无正文)

    

    检察员:喻琳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司中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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