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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海军、李某甲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司海军,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2********,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被告人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9********,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湖南省郴州市**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21977********,汉族,大学本科,教学人员,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办事处**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海军、暴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补充侦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补充侦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潢工程专业施工(以上咨询除经纪);展览展示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除经纪);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等。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进行宣传,称公司从事外汇理财,资金进入公司进行外汇理财,可以保本保收益,且每月按投资金额返还相应比例的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

2016年6月份左右,时任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暴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通过QQ聊天推广宣传该公司的外汇理财项目时,与被告人李某甲结识,并向李某甲介绍了该公司的外汇理财项目。李某甲为能成为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于2016年8月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注册成立了郴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并于8月15日与时任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司海军签订了代理商协议,成为了代理商,合作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双方商定:李某甲将吸收的客户资金投入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外汇理财,可获得客户投资总金额的1.5%的提成。司海军作为公司总经理,暴某某作为公司发展李某甲这个客户的业务员,一旦李某甲吸收客户资金投入公司进行外汇理财,司海军和暴某某可以分别获得投资总额的0.3%和0.2%提成。被告人李某甲在以郴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推广外汇理财业务吸收客户资金的同时,将该业务介绍给了被告人吴某某,并承诺按客户投资金额的每10万元给500元或1000元的好处费给吴某某。被告人司海军安排王某某负责发放提成、月收益和清算退款。王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转款,向司海军、暴某某发放提成,向李某甲发放提成、月收益、合同到期后的清算款。2017年8月15日代理商协议到期后,被告人司海军鼓动李某甲继续对外吸收资金。被告人李某甲在永州市、郴州市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被告人司海军、暴某某、李某甲吸收资金42283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永州市零陵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吸收资金2588300元。返还本金1385000元;支付利息651415.81元,收益751200.03元。

被告人司海军提成60583元,暴某某提成80783.24元,李某甲提成263588.72元,吴某某得到好处费339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0月26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暴某某于2018年10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司海军于2018年10月28日在河南省新乡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宣传资料、上海**代理商信息登记表、IBOFXEA程序化系统合作协议、授权书、清算确认函、IBOFXEA自动化交易系统使用协议、档案资料、证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智能化交易外汇理财协议(保本保收益型)、ALGOFXEA自动化交易系统使用协议、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营业执照、火车票、党员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伍某某、唐某甲、朱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田某某、邓某甲、李某丙、汤某某、全某某、唐某乙、袁某某、成某某、黄某某、邓某乙、何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司海军、暴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海军、暴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海军、暴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吴某某为司海军、暴某某、李某甲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司海军、暴某某,有立功表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生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司海军、吴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暴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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