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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贵维、黄政健诈骗、妨害作证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司贵维,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灵璧县**有限公司经营人,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组。被告人司贵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政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原灵璧县**局**派出所辅警,住灵璧县**镇**村**庄。被告人黄政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贵维、黄政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黄政健借用灵璧县**镇居民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丙、曹某某、赵某某的身份证件、粮补手续,以购置“9JYD-2280A”型号打捆机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共计25.14万元。后又将打捆机交由司贵维以每台7000元价格对外出售。被告人黄政健在公安机关开始调查后,指使张某某、黄某丙、曹某某作伪证。

2.2018年底,被告人黄政健伙同司贵维以王某甲、王某乙、佘某某、陈某某购买的总计4台“9JYD-2280A”型号打捆机需要维修等为理由,骗得上述4人打捆机后,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卖给华东石。

3.2018年底,被告人司贵维将田某某、黄某丁、范某某、司某乙、何某某、寿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耿某某、蒋某某、吴某某、马某某从其店中购买的总计12台“9JYD-1720A”型号打捆机,以维修等为理由,骗取上述12人打捆机后,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卖给华某某。

经价格认定,“9JYD-2280A”、“9JYD-1720A”型号打捆机价值分别为每台37870元、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司贵维、黄政健的供述和辩解;

4.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告人司贵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政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且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攀登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司贵维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政健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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