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司雪花,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街**号)。被告人司雪花曾因诈骗,于2000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赌博于2006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赌博于2011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司雪花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雪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司雪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司雪花,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雪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司雪花于2011年8月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冒充医生,以医院派其来检查身体、看病为由,先后18次在江阴市**甲镇、**乙镇等地居民家中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03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司雪花于2011年8月15日上午,到江阴市**甲镇**村**号,采用冒充医生、虚构是医院派其来检查身体、看病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680元。
2.被告人司雪花于2011年10月26日上午,到江阴市**甲镇**村**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680元。
3.被告人司雪花于2014年4月15日上午,到江阴市**丙镇新龚村朱家巷6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0元。
4.被告人司雪花于2014年5月21日上午,到江阴市**丁镇东方村蔡家村28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20元。
5.被告人司雪花于2015年2月24日上午,到江阴市**甲镇璜塘同福街十五弄1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80元。
6.被告人司雪花于2015年5月9日上午,到江阴市**甲镇璜塘环东路142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399元。
7.被告人司雪花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到江阴市**戊镇戴庄村陈四房庄村144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任某乙人民币380元。
8.被告人司雪花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到江阴市**甲镇钓岐村管家村7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沈某甲人民币200元。
9.被告人司雪花于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到江阴市**甲镇璜塘朝阳路68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80元。
10.被告人司雪花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到江阴市**丁镇里旺里村莳家圩89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沈某乙人民币420元。
11.被告人司雪花于2018年3月9日上午,到江阴市**甲镇璜塘同福街26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80元。
12.被告人司雪花于2018年5月2日上午,到江阴市**己镇王家村南村头1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220元。
13.被告人司雪花于2018年5月10日中午,到江阴市**甲镇金凤村孔寺4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任某丙人民币220元。
14.被告人司雪花于2018年7月5日上午,到江阴市**庚镇陆南村六房住基65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420元。
15.被告人司雪花于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到江阴市**甲镇红星村吴家村50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20元。
16.被告人司雪花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到江阴市**丁镇里泾坝村汤家村86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380元。
17.被告人司雪花于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到江阴市**乙镇金庄村南宅上68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300元。
18.被告人司雪花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到江阴市**甲镇璜塘村滩上村108号,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司雪花家属退赔人民币7039元。被告人司雪花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抓获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扣押清单、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张某乙、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司雪花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雪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雪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雪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雪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司雪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司雪花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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