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西省南城县,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南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8日至同年9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3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吁某某伙同许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泰宁县上青乡崇际村下岚坑李某某的养鸡场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吁某某等人每天组织百余名江西籍赌博人员到该赌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余万元。许某某、廖某某按事先商定的10%的比例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同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赌博人员8人。同月30日,该赌场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赌博人员11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2余万元。
2.2017年10月至11月25日期间,吁某某伙同周某某、苏某某等人在福建省邵武市316国道附近一山上开设赌场,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人民币3、4万元,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9千元。同年11月27日至30日,吁某某伙同周某某、苏某某、黄某某在江西省崇仁县马鞍镇一山上开设赌场,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吁某某于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尧某某、丁某某、吴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许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辩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一百余万元人民币,累计参赌人员达到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 顺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吁某某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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