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3********,彝族,大学文化,白玉县**局**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白玉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警的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实际车牌号为川**),行至本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四川省骨科医院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前车发生碰撞(邓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报警后,交警在现场挡获各某某,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取样。经鉴定,各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各某某已与邓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邓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355****、1598374****(白玉县公安局联系人1518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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