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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各某某妨害公务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各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58********,藏族,小学(辍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各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各某将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川U**的黑色起亚越野车停放在阿坝县菜市场对面行车道上,便下车去菜市场买菜。菜市场执勤交警喻某发现被告人各某的违停车辆后,对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被告人各某返回后,要求喻某删除取证照片,在喻某要求其离开时,对喻某进行辱骂,随后喻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各某留下接受处罚,但各某两次强行驾车离开,并在争执过程中将喻某右手手背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喻某右手手背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新民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19年116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坝县**乡**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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