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合肥**物流有限公司、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单位合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楼**室。

诉讼代表人杨某甲,合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9********,汉族,高中文化,合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村**号,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合肥**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合肥**物流有限公司在与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取得了一张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合肥**物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的货物名称为原油、原料油,金额为887982.01元,税额115437.66元,价税合计1001330.44元。杨某某在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抵扣税款115437.66元,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115437.6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主动将上述虚开并抵扣的税款向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全额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费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交易,仍让该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款数额115437.66元,被告单位合肥**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