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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什你呷、蒋强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吉什你呷,男,199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布拖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营山县**乡**村**组,2018年2月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什你呷、蒋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5月30日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审查期间,于2018年6月26日、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7日、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蒋强经朋友介绍从广东省东莞市来到云南省丽江市帮人运输毒品。在丽江,由一绰号为“胖子”(真实身份不详)的人及其女朋友吉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其食宿,并通过“胖子”认识了被告人吉什你呷。2018年2月9日上午,蒋强受“胖子”电话安排到丽江市古城区从他人处拿到装有羽绒服的塑料袋后,准备打车去交给“胖子”时,吉什你呷骑电瓶车找到他,将装有羽绒服的塑料袋取走。然后,吉什你呷拿着该塑料袋来到丽江市玉龙县“纯K”歌城附近,与吉某某汇合。当吉某某将一把钥匙交给吉什你呷,吉什你呷将装有羽绒服的塑料袋挂到一辆电瓶车扶手上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塑料袋的两件羽绒服夹层内均发现用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2094.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27.42%、35.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什你呷、蒋强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8年10月31日

_附:案卷材料3卷、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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