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吉伍克哈,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62********,彝族,初中文化,原喜德县**乡**村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喜德县公安局逮捕。1999年6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由喜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吉伍克哈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时任喜德县**乡**村村**的被告人吉伍克哈,利用自己协助**乡政府负责**村低保、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申请及收缴费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他村委会委员及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由其保管的16户低保户村民的低保卡中的156170元的低保金支取,其中的21500元用于缴纳**村**组村民的养老保险,剩余的134670元用于并归个人贷款及欠款,后被村民发现后要求归还低保金,至今无力归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问题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案件调查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证明、大梗村第十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当选证书、证明、17户低保户审批材料、2016-2018年17户低保户低保金上账名册、被支取低保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取款凭证、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喜德县农村低保精准保障及复查方案、现金缴款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书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吉伍克哈的供述与辩解;
4.委托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伍克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伍克哈在担任喜德县**乡**村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支取低保户低保卡中的134670元的低保金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伍克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伍克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英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1.被告人吉伍克哈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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