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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保子鬼抢劫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吉保子鬼,曾用名吉保阿虫,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2********,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10月4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6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保子鬼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7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初,被告人纳黑保约(已判刑)原系金阳县青松乡白银厂村村长,在参与办理金阳县**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白银厂村土地款项事宜的过程中,得知成宗公司将支付白银厂村70余万元的土地赔偿尾款后,便联系被告人吉保堵黑(已判刑),两人密谋由纳黑保约负责提供消息,吉保堵黑负责组织人员,准备在该土地赔偿款由西昌运往金阳的途中实施抢劫。之后,吉保堵黑找到被告人吉保次拉(已判刑),约定由吉保次拉具体实施抢劫,事成后分脏。吉保次拉同意后,又邀约被告人吉保此伍(已判刑)参与抢劫。2014年11月10日,吉保堵黑从他人处借来一辆越野车(车牌号川******)交给吉保次拉作为实施抢劫的交通工具。2014年11月13日,纳黑保约及白银厂村会计阿某某与**公司在西昌市办理土地赔偿尾款事宜,**公司将款取出并交付给阿某某后,**公司派专人专车护送阿某某返往金阳。纳黑保约通过电话将车辆型号、号牌,车辆出发的时间、乘员人数、土地赔偿款金额等情况告知了吉保堵黑,吉保堵黑又打电话将情况告诉吉保次拉。吉保次拉和吉保次伍得到上述信息后,驾乘越野车,在布拖县城购买砍刀、锄把、手电筒、头套等作案工具后,前往选定的作案地点,途中吉保次拉又先后邀约被告人吉波子坡(已判刑)、吉保子鬼(又名吉保阿虫,案发后潜逃)二人参与抢劫。吉保次拉安排吉波子坡留在西溪河街上负责观察车辆行驶情况以便提前通知吉保次拉等人,吉保次拉、吉保此伍、吉保阿虫乘坐越野车前往事先选定的地点方向,途中,三人将车停放在路边树林中后,步行至布拖县补洛乡至地洛乡的垭口处(事先选定的地点),用石头设置路障,等候运款车到来。当晚23时许,吉保次拉、吉保此伍、吉保子鬼接到吉波子坡电话后,利用石头设置路障,将成宗公司的运款车拦停后,分别手持砍刀、锄把将车玻璃打碎后,吉保次拉在车辆驾驶座一侧控制司机,吉保此伍用刀朝被害人阿某某拉木的腿部戳刺一刀,吉保子鬼用木棒朝曲么色呷面部击打一棒后,三被告人共同胁迫车上的阿某某、曲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四人交出财物,随即,三被告人抢走阿某某携带的双肩包一个及包内所装的土地赔偿款684000余元,身上携带的现金4900元,手机一部;抢走曲某某携带的单肩背包一个及包内所装的现金15000元,手机一部;抢走胡某某的现金3000余元,手机一部;抢张某某的手机一部。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之后,三人与吉波子坡汇合,到并在一树林中进行分赃。吉保次拉、吉保此伍、吉保子鬼每人分得11.5万元现金,吉波子坡分得2万元现金,剩余赃款被吉保次拉藏匿于其老房子中,准备事后交给吉保堵黑。本案侦破后,公安民警根据从吉保次拉的交待从其老房子中,当场起获赃款33.3万元。经鉴定被抢的四部手机,总价值为1586.3元,涉案财物价值共计708550.3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保子鬼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方式,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保子鬼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周丽娟

2019年3月7日

附:1.被告人吉保子鬼现关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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