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吉克日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组**号。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克日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克日洛伙同“贼贼热”乘坐出租车到本市武侯区**路**号**小区,翻墙进入小区后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2栋2单元202号房屋,趁被害人史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鞋柜上挎包内的830元现金盗走;又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小区2栋3单元301号房屋,趁被害人邵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个灰色双肩包、放在客厅茶几上钱包内的600元现金盗走。凌晨6时许,二人乘坐出租车离开。2020年8月5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金牛区北站西一巷7号四川龙成酒店1308号房间将被告人吉克日洛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日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吉克日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肆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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