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吉克木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51984********,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现居无定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克木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吉克木机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海棠路608号锦江城市花园一期门口路边,趁被害人李某某看竹笋不备之机,将其衣兜内的“苹果”8PLUS(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200元,赃款已耗用,赃物未追回。2020年6月15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蜀府君豪商务酒店将被告人吉克木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木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克木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克木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吉克木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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