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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克节合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吉克节合(自称“吉克格合”),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2018年7月12日因盗窃罪被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克节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4月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日二次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克节合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吉克节合分别在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滨州市、湖北省荆州市采取翻窗入室、砸玻璃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22日4时许,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被告人吉克节合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栋**室的家中,盗走一台红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

2.2014年1月13日,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街**小区**号楼下,被告人吉克节合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途胜越野车(车牌号为鲁M****6)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皮包,包内有现金4400余元。

3.2016年11月10日3时许,在荆州市沙市**小区,被告人吉克节合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栋**门**室家中,盗走现金6000余元,黄金手链一条。

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个现场提取的血迹DNA与被告人吉克节合的DNA相符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身份信息、曾被判刑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克节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节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吉克节合现羁押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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