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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则XX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吉某某酒后因对前妻马某乙离婚后,未付清赔偿款给自己而心怀不满。当天在**乡街上买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把砍刀,于凌晨1时30分许到**乡**村去找马某乙的父亲马某甲索要剩余的赔偿款。先后用砍刀将马某乙(原小舅子)家小卖部和马某甲(原岳父)家门窗、防护栏、桌子凳子、琉璃瓦等物品劈砍损坏。后吉某某被接到报警候播乃拖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9月11日,经美姑县价格认证中心美价认鉴字【2020】13号对被告人吉某某故意毁坏的财物进行了价格认定评估,认定吉某某故意毁坏的财物价格为67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三大件、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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