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吉古里则,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乡**村**组**号,暂住地西昌市**巷出租房。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西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古里则、吉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甲为了赚取利润,积极帮吸毒人员从被告人吉古里则处购买毒品,并从中赚取好处费。
2019年9月22日,吉某甲从吉古里则处购买100元的毒品后送到四合乡附近给吸毒人员吉某乙,吉某乙喊吉某甲一起吸食作为好处;201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许,吉某甲从吉古里则处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后送到四合乡政府上面的山坡上给吸毒人员尼某某,尼某某给了吉某甲30元的好处费;2019年9月23日,吸毒人员吉某丙联系吉某甲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当天17时许,被告人吉某甲在西昌市胜利北路月城阳光家园等待吉某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吉某甲左裤包内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为0.5克,净重为0.4克,从其裤后包内查获两小包用壹元人民币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为1.6克,净重为0.1克。
被告人吉古里则为了贩卖毒品,在西昌市月城广场找一彝族妇女(未查实)处购买3000元毒品,并注册微信后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9年9月22日、23日吉古里则在西昌市老西门街、北门村委会门口等地以100元、200元、200元、200元分别向吉某甲贩卖了四次毒品;2019年9月22日、23日吉古里则在西昌市胜利北路老山厂坝变压器以100元、200元分别向吉某丁贩卖了两次毒品;2019年9月21日、22日、23日在西昌市胜利北路老西门社区对面的公路上以每次200元向阿某某贩卖了三次毒品;2019年9月21日、23日在胜利北路北门村委会垃圾箱旁以100元、400元分别向马某某贩卖了两次毒品。吉古里则贩卖毒品共获利700余元。2019年9月23日19时30分许,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胜利北路北门村委员会门口抓获被告人吉古里则,当场从吉古里则的胸衣内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为0.5克,净重为0.4克。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吉古里则因患有尿毒症,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吉古里则在西昌市胜利北路将两小包毒品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吉某戊,随后被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在吉某戊处查获购买的两小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66克和0.3克。
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古里则、吉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吉古里则属于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应予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吉某甲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吉古里则因患尿毒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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