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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各呷呷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吉各呷呷,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8********,彝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2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8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各呷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各呷呷因丈夫俄某某经常喝酒不回家,为此两人常发生吵架。2019年2月21日,俄某某去布拖县电信公司上班后没有回家,吉各呷呷便给俄某某打电话,直到当晚21时左右,都无法联系上俄某某,吉各呷呷就带上其子罗某某(一岁四个月)在布拖县城包车来到西昌。2019年02月22日中午,吉各呷呷想到一直没有联系上俄某某,心里非常气愤,便产生掐死罗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随后,吉各呷呷带着罗某某乘坐公交车至西昌市樟木箐乡,后步行至樟木箐乡樟木大桥附近的磨棋山上,在一墓地附近用手掐住罗某某的脖子,持续十几分钟,将罗某某当场掐死,后将罗某某的尸体用随身携带的背带及附近捡一块棉布盖上离开现场。吉各呷呷在往樟木公路行走时给其父亲打电话告知事情经过并称其要自杀,其父亲约吉各呷呷到西昌市长安转盘处见面,见面后拨打电话投案自首。经鉴定:罗某某系因被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各呷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吉各呷呷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周丽娟

2019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吉各呷呷现关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一并移送。

3.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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