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吉坡阿衣莫,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定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坡阿衣莫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吉坡阿衣莫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本案被害人,男,汉族,殃年33岁)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月25日,两人在泸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吉坡阿衣莫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便用弯刀和尖刀在陈某某胸部、后项部等部位砍杀数刀,致其死亡。随后被告人吉坡阿衣莫用刀具将自己右颈部、腹部自伤。9月6日上午被告人吉坡阿衣莫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原因系左项部锐器损伤致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吉坡阿衣莫经鉴定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9年9月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坡阿衣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坡阿衣莫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萍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吉坡阿衣莫现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一单份。
4.光碟1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