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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尔老轨拐卖儿童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吉尔老轨,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90********,彝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普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尔老轨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同案人阿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将腹中即将出生的婴儿出卖,便与被告人吉尔老轨商量由吉尔老轨帮忙寻找收买婴儿的买家,吉尔老轨同意。接着,被告人吉尔老轨联系了同案人周华珠(已判刑)帮忙物色买家。2018年4月29日,同案人阿某某生下男婴吉某某。2018年5月初,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为了给其女儿即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刑)收买一男婴,让中间介绍人即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刑)帮忙物色,许诺给其好处。2018年5月3日,同案人黄某某经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得知同案人周华珠有男婴出卖,出卖价款在人民币9.5万元至10万元,遂联系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到福清市龙田镇看男婴。当日,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黄某某、吴某某等人与周华珠、阿某某约定在福清市龙田镇兰天酒店附近路段见面接洽买卖男婴即被害人吉某某事宜。同案人陈泽生明知其母亲即同案人周华珠介绍男婴给他人收养,仍驾驶闽******黑色别克小车从福清市**镇**村**号载周华珠到福清市第三医院接被告人吉尔老轨及同案人阿某某、被害人吉某某返回**村**号,周华珠安排吉尔老轨先下车在家等候,陈泽生载周华珠、阿某某、吉某某到福清市龙田镇兰天酒店附近路段与林某甲、陈某甲、吴某某等人见面。同案人黄某某、吴某某为获取更多的介绍买卖男婴的好处费,将买卖男婴吉某某的价格提高至人民币12万元,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因与周华珠认识,便假装向黄某某、吴某某表示不买该男婴了,而直接与周华珠商量买卖男婴的价格,最终周华珠等人商定以人民币11万元将吉某某卖给陈某甲、林某甲夫妇。为了不让同案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知道成功买卖男婴事宜,同案人陈泽生驾驶小车载同案人周华珠、阿某某、被害人吉某某到福清市**镇**村村口与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碰面,后带吉某某到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体检。体检后,由同案人陈泽生载同案人周华珠、陈某甲、阿某某、被害人吉某某到海口镇岑兜村一饭店内办理买卖吉某某拉日手续,林某甲将收买男婴的钱款现金人民币11万元交给周华珠,陈某甲、林某甲等人与阿某某在饭店内签订收养协议书,由陈泽生、周华珠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与林某乙在抚养被害人吉某某拉日期间,因吉某某无先前注射疫苗凭证,而无法注射疫苗,便联系吉某某出生的福清市第三医院,得阿某某患有艾滋病。接着,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与林某乙等人带吉某某到福州总医院抽血检查确认吉某某患有艾滋病。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遂决定将被害人吉某某抱还给同案人周华珠,由周华珠抱还给吉某某的亲生父母。后同案人林某甲两次到同案人陈某乙家中找同案人周华珠商量将吉某某拉日抱还给其亲生父母的事宜,但周华珠均不在家,林某甲遂将被害人吉某某拉日的情况告知陈某乙。同案人陈某乙因担心同案人林某甲等人报警对周华珠不利,在明知周华珠介绍买卖孩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6月9日晚上和周华珠一同前往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吉某某抱走,并交给被告人吉尔老轨,同时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捏造当天其和周华珠又将吉某某拉日归还给林某甲等人的事实。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吉尔老轨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有缘宾馆502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福清市第三医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单、商请函、协议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陈某乙、林某己、林某庚、张某某、陈某丙、谢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尔老轨的供述;

4.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阿某某、周华珠、陈某乙、陈泽生、黄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尔老轨伙同同案人以出卖为目的,出卖儿童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尔老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尔老轨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凤娟

2020年5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吉尔老轨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卷宗6册共计603页;

6.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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