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吉差依坡,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差依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吉差依坡在威海市荣成火车站售票厅内,趁被害人文某某不备,窃取其放在自动取票机上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71元,韩币373000元(折合人民币2160元)、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等物品。
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钱包、现金等(附照片);2.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外汇牌价、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吉差依坡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附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差依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差依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差依坡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董有志
检察官助理:刘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吉差依坡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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