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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差石体、吉帕什布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15号 

被告人吉差石体,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200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吉帕什布,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差石体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吉帕什布、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吉差石体约同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旅馆的被告人吉帕什布一起实施盗窃,但被告人吉帕什布因脚部受伤疼痛未能一起前往,被告人吉差石体遂独自一人外出寻找作案目标。4月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吉差石体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栋,翻窗进入二楼,先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经理办公桌抽屉里的苹果6S手机一部盗走,然后将被害人戴某某放在董事长办公室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OPPO FindX手机一部、苹果11Pro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荣耀V10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11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吉差石体返回居住的旅馆,将盗窃的情况告诉被告人吉帕什布,二人随即携带所盗赃物逃至东莞市**镇**路并入住旅馆,先将所盗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后又到横沥镇**路“**手机快修中心店”,准备将所盗OPPO FindX手机、苹果11Pro手机卖掉。该手机维修店店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两部手机系赃物,仍同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帮忙解锁OPPO FindX手机,并用其店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置换了赃物苹果11Pro手机,随后该置换回的苹果6手机由被告人吉帕什布使用。

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住宿**房抓获被告人吉差石体、吉帕什布,随后在二人带领下于当日在东莞市**镇**路“**手机快修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公安机关同时缴获上述被告人所盗手机五部、剩余赃款人民币811元及置换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被盗笔记本电脑一部及手机五部,共价值人民币16670元;置换用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及指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被害人提供的被盗手机的相关购买记录、配置参数等;2.被害人戴某某、徐某某陈述;3.被告人吉差石体、吉帕什布、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差石体、吉帕什布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吉差石体、吉帕什布、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缴获,其中被告人吉差石体、吉帕什布均系累犯,故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吉差石体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吉帕什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吉差石体、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吉帕什布现指定监视居住(联系民警曹某某1897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缴获的赃物手机五部、赃款人民币811元现均已发还被害人,置换用赃物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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