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吉布阿沙木,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捕前住越西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曲木五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3********,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捕前住越西县**乡**村**号。
被告人张庆,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捕前住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14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26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布阿沙木、曲木五沙、张庆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美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美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案件后审查和核实了案件材料。在审查期间因补充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吉布阿沙木在西昌市认识微信名为“首长”的男子,该男子让吉布阿沙木为其介绍毒品买家,并承诺介绍成功一次就付给吉布阿沙木2000元的好处费。后吉布阿沙木经人介绍认识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曲木五沙,吉布阿沙木向曲木五沙推销毒品海洛因,二人商定一块毒品海洛因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9万元。2018年7月16日,曲木五沙与吉布阿沙木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当天在成都市新都区海宁皮革城旁边的工商银行附近交易一块毒品,吉布阿沙木将毒品交易地点告诉了“首长”,“首长”指使他人将毒品送到约定地点和曲木五沙完成了交易。曲木五沙拿到毒品后,为检验毒品的纯度,在德阳市的租住房进行试吸,在认为这块毒品的质量不好后,曲木五沙就联系吉布阿沙木,要求退换货。因毒品上家“首长”暂时缺货,吉布阿沙木就叫曲木五沙等待一段时间。2018年7月25日,吉布阿沙木和曲木五沙通过电话商谈好换货后,“首长”通过微信将前往换货的李小平(另案处理)的头像发给吉布阿沙木,吉布阿沙木又转发给曲木五沙,二人约定在上次交易的地方进行换货。
2018年7月25日下午15时许,曲木五沙携带需要退换的毒品包乘一辆私家车从德阳市前往成都换货,当其乘车经过德阳市岷江大桥桥头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随身的黑色挎包内查获出了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从曲木五沙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349克,后民警根据曲木五沙提供的线索在成都市新都区海宁皮革城旁的工商银行附近将携带毒品来换货的李小平抓获,从李小平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345克。当日15时5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熟菜一街抓获了吉布阿沙木。
另查明,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庆分两次从曲木五沙处购买了10克毒品海洛因,2018年7月25日张庆又从曲木五沙处购买了30克毒品海洛因,在德阳市内进行零包贩卖。2018年7月25日大约15时50分,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德阳市东湖苑小区一出租房将张庆查获,从张庆的租住房内查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33克,以及一个电子称,剪刀等工具,毒资35587.5元。
经鉴定,从曲木五沙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42.25%至49.36%;从李小平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40.15%至50.11%;从张庆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45.36%至50.6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吉布阿沙木、曲木五沙、张庆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木五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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