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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木尔且、老合此兰等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吉木尔且,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镇**村**组**号,暂住地四川省普格县**镇**村**组**号。2009年12月9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普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也不劳外,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6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老合此兰,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木尔且、也不劳外、老合此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吉木尔且、也不劳外共谋盗窃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袁马路的袁家山在建安置小区工地上的施工升降机的电缆线,也不劳外购买两把刀子做准备。

2019年8月5日0时许,吉木尔且开着他的电动三轮车,载着老合此兰、也不劳外达到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袁马路的袁家山在建安置小区,老合此兰、也不劳外用断线钳将安置小区门锁夹开后进入了工地找到三台升降机,用事先准备的刀子割断三台施工升降机的六根电缆线,二人协力将电缆线搬至在外等待的吉木尔且的电动三轮车上,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拉到天王山大道向北转折迁区内一空房内将胶皮烧完,随后以15.50元1斤的价格将盗窃的六根电缆线所烧出的300多斤纯铜线卖给了夏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每人分得1500.00元,吉木尔且多分100.00元作为电动三轮车电费。

2019年8月9日0时许,吉木尔且开着他的电动三轮车,载着老合此兰、也不劳外到达西昌市高枧乡中交集团一分局一分部的工地,也不劳外、老合此兰翻墙进入工地,吉木尔且在围墙外等候,也不劳外、老合此兰用事先准备的刀子割断两台施工升降机的四根电缆线,二人协力将电缆线搬至在外等待的吉木尔且的电动三轮车上,三人将电缆线拉到同一地点烧掉胶皮后取得纯铜线100多斤,随后以19.00元1斤的价格将100多斤铜线卖给了西昌市**镇**市场**门市的石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每人分得800.00元,吉木尔且多分100.00元作为电动三轮车电费。

2019年8月27日1时许,吉木尔且开着他的电动三轮车,载着老合此兰、也不劳外向高枧合信邛海湾B区建筑工地出发,为避免被发现,吉木尔且开电动车在合信邛海湾长岛花园等待,也不劳外和老合此兰二人前往合信邛海湾B区建筑工地,二人翻墙的进入工地,也不劳外、老合此兰用事先准备的刀子割断一台施工升降机的两根电缆线,随即电话联系吉木尔且开电动三轮车来拉,也不劳外和老合此兰向围墙外丢电缆线的声响惊动工地一个保安,保安便喊了一声,二人快速将之前从围墙内丢出来电缆线放在吉木尔且的电动三轮车上仓惶逃离现场,经春城学校转入月海路到达前二次烧线位置,烧得纯铜线200多斤,随后将200多斤铜线卖给了西昌市**镇**市场**门市的石某某,三人每人分得1325.00元。

2019年9月23日经西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西市价认定【2019】154号):吉木尔且、老合此兰、也不劳外盗窃的1.小庙乡袁家山村袁马路安置小区内三台施工升降机6根电缆线价值29549.00元;2.高枧乡中交集团一分部工地二台施工升降机4根电缆线价值20315.00元;3.高枧乡合信邛海湾B区建筑工地一台施工升降机电缆线2根价值9952.00元。吉木尔且、老合此兰、也不劳外三次盗窃第电缆线总价值为:598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木尔且、也不劳外、老合此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木尔且、也不劳外、老合此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木尔且、也不劳外、老合此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2016

附:

    1.三被告人均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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