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55号

被告人吉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31998********,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吉李某某接到朋友邱木某某(音译)的电话,邱木某某称能帮忙解决吉李某某与吉李某某的姐夫阿都某某之间的矛盾。吉李某某因怕被打,于是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来到本市**镇,后与邱木某某及被害人贾巴某甲等人在**镇**村**烤鱼店喝酒。喝酒过程中,吉李某某和贾巴某甲发生矛盾,后吉李某某持菜刀将贾巴某甲砍伤。事后,吉李某某逃离现场。同年7月20日,吉李某某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派出所投案。吉李某某与贾巴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贾巴某甲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50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巴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贾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贾巴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吉李某某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吉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吉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吉李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吉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8*******)。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