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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俄某甲等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俄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俄某甲、曲某某、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俄某甲、曲某某、俄某乙等五人窜至西昌市安宁镇西昌学院学府路红媛移动营业厅,用铁棍将门撬开后盗窃门市内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装有现金3000余元、手机6部。作案后,几人将保险柜抬上曲某某驾驶的汽车逃至大菁乡大菁梁子G248国道边,砸开保险柜后将现金及手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俄某甲、曲某某、俄某乙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2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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